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2460号
原告:临清市怡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兴路御龙湾门口东侧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RFXXN72。
法定代表人:王丽敏。
被告: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华美路东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5087345X5。
法定代表人:张吉彬,公司经理。
原告临清市怡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告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爱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