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1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沂南县铜井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60023.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收入。
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本院主持于2020年7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70万元;被执行人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万元;被执行人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费和工程鉴定费1160023.68元。本案执行费42000元由被执行人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照上述和解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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