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费县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569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峰,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890843XR。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燕、朱超,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费县建设西路**。

负责人:贾剑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珍、肖艳,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费县交通运输局、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公安

书 记 员 葛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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