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1166号
原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凯,山东金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卿,山东金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
原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经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岳云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军红
书 记 员 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