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101户。
主要负责人:尹云岳,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振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2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大朱夏村。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饶有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瑛,男,汉族,1964年3月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543391.82元,申请执行费8894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房产,本案无法处置。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常青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韩明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青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