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光宏、涂淑芳、季瑛、李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本市崂山区,为方便本案执行,节约司法成本,本案由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由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马 捷
书记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