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9号。
负责人:许兰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广涛,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季瑛,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杨飞,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3号楼1单元402户。
法定代表人:杨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玺,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饶有义,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1813户。
法定代表人:杜善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清路,男,汉族,1991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孙晖,女,汉族,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476738.3元,执行费16887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鲁02执19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季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层××的房产及1#地下车库-1层J6-10。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1年8月9日作出通报函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季瑛名下上述房产以涉及非法集资为由进行了刑事查封。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季瑛的执行程序。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本案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明升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