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25民初22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91号2栋10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远,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泓皓,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清远市连山县吉田镇沿江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25457128776H。
法定代表人:范庆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书美,广东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1287934X。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
第三人:清远盛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东路如景花苑3号楼4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MA4X96Q804。
负责人:钟红光。
第三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8250073232839。
负责人:王冠华,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路事务中心,第三人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盛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60.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仁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冬梅
书 记 员 邹晓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