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峰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沙河办事处范家集村委会商贸城19号楼东1户。
法定代表人:任艳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峰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