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2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26号。
主要负责人:单正鑫,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1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3号楼1单元402户。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韩中商务中心1002室。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蒋志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季瑛,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淼,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杨飞,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丁相云,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瑛、李淼、杨飞、丁相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3562884.73元,执行费1309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瑛、李淼、杨飞、丁相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