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6269号
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9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