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民初3121号
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9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129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8月2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嘉,男,汉族,1995年3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52号。
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