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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苹,******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阳,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审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9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阳、原审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9元,由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鑫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