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苹,******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阳,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审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9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阳、原审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9元,由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鑫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