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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7执保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女,满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兴***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4层402室。 法定代理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207执保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