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2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9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金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6596号中元科技创新创业园E-H-7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四川信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尚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
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