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7民初4598号 原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5509366046。 诉讼代表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进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勇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勇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5日,莒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勇进公司破产案件,并同时指定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作为勇进公司管理人。在勇进公司提交的员工权益花名册中有279人,但其中并没有申请人***。另外,本案在仲裁阶段,***没有向***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证、公司为其支付医疗的凭证等直接证明其与勇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证人证言和询问笔录均属于间接证据,也是孤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勇进公司、***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辩称,莒南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1年8月7日经勇进公司综合部经理***招聘,入职勇进公司生产部工作。2021年8月17日,***和同事***在生产部经理**的安排下去枣庄出差,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受伤。事故发生后,勇进公司安排***赶到救治医院看望,并和同事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本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勇进公司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质证情况,足以认定***接受勇进公司的劳动管理,勇进公司与***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勇进公司在仲裁中提供的职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缴纳统计表,统计表中记载的未付工资时间及社保、公积金缴纳时间,均在2019年12月之前,且勇进公司在仲裁及本案庭审中均未提供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职工花名册及考勤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勇进公司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参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十四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与***自2021年8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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