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唯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3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唯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 破产管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M376(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因与北京唯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逸公司)、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进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德兴公司、唯逸公司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542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德兴公司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请求唯逸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需查明唯逸公司是否欠付勇进公司工程款及欠付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对该基础事实未予查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受理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将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告知该案的债权人,本案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为结果,抑或作出以给付内容的裁判,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予斟酌。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2.79元、北京唯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2.7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淼 审 判 员  艾 明 审 判 员  孟 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京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