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868号
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5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商务,住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大坪村2组280号。
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东段。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