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868号 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5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商务,住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大坪村2组280号。 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东段。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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