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712号 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县城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兴公司)与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勇进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 北京德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北京德兴公司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诉讼费由山东勇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北京德兴公司承接了山东勇进公司发包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华润一期石材幕墙/仿石铝板的安装工程,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于2016年4月20日开工,于2016年10月30日完工。工程完工后,山东勇进公司拖欠工程款,故北京德兴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山东勇进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号为(2020)京0109民初1035号。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0)京0109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勇进公司向北京德兴公司支付劳务费955894.05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北京德兴公司得知山东勇进公司已被裁定破产。北京德兴公司就上述债权向山东勇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破产管理人确认上述债权为普通债权。北京德兴公司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异议申请,破产管理人表示北京德兴公司应就上述债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北京德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山东勇进公司所欠劳务费及利息共计1150057.1元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山东勇进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山东勇进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鲁1327破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勇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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