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异5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0号院1号楼2层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进,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新建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等对本院(2022)鲁1327执1274号案件的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2022)鲁1327执12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莒南农商行”)与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勇进集团”)等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鲁13民终8134号民事判决书,后莒南农商行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1327执1274号。实际上,法院已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勇进集团破产申请,案号为(2021)鲁1327破字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按照这一立法精神,法院在破产立案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那么破产清算过程中当然不再受理新的执行立案,如此方能确保债务人财产完整,才能平等维护全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异议人作为担保方,异议人***只是公司的一名员工,依靠工资来源维持生活并没有实际担保能力,当时银行要求必须有个人和企业进行担保。因公司资金使用面较大,又面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鉴于当时公司经营状况还不错,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转,作为公司员工不能坐视不管,为渡过难关,勉强同意公司领导要求去银行给予担保签字,并不是借款主体,现已经受连带债务拖累,名下资产绝大部分已代偿债务,造成了夫妻双方矛盾不断,家庭破裂,失去孩子抚养权。现已失去工作多年,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现仅靠微薄退休金支持生活,现退休金及医保卡账户全额、支付宝等财产均已被冻结和查封,申请人的生活已无以为继,天天处在伤心痛苦之中,精神状况很差,影响正常生活。异议人**及其经营的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样作为担保方,**本人房子被查封、车子被司法拍卖,银行存款、公积金账户、支付宝、微信等几乎全部财产已经被执行代偿债务。在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经营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依然代偿债务数百万,目前企业已是举步维艰,濒临破产,此时的执行案件几乎会成为压到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这对于异议人自身,对于企业本身,对于企业需要养家糊口的员工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恳请法院酌情考虑为盼。异议人一直秉承守信原则,深刻践行契约精神,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履行担保职责。目前勇进集团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其资产清算之后能否清偿债务、能够清偿多少债务尚属未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指导方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因此,请法院能够考虑到申请人的善意以及切实困难,予以撤销执行案件,待勇进集团破产清算结束后,根据届时清偿情况再行推进。综上所述,望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行答与勇进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鲁13民终8164号民事判决书,后我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对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由,我行认为,异议人系我行与勇进集团借款合同的担保人,非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就是,对于保证期间内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既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同时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我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合法有据,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申请执行人莒南农商行与**等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1327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的借款余额1元及利息(以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借款12900000元结欠的利息1060765.79元。三、被告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华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对以上一至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嘉磊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鲁1327破3-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是否应中止对**、***、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的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主债务人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均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该条仅规定破产清算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破产债权未能清偿的部分仍具有清偿义务,并未限定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不能发生对异议人**、***、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中止执行的法律后果。异议人主张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应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述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华清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