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868491799H。住所地莒南县城民主路89号;电话:189××******。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4291464C。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北侧;电话:1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临仲裁字第252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可以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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