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03民初404号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钦**皇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30627084N。
法定代表人:何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城市时代**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7623688M。
法定代表人:钟炎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光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思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