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092号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建宝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710号房。
法定代表人:钟炎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锦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霞慧
书 记 员 朱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