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6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8月1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1-10号房。 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2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符合“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1.丰瑞公司认为***属于临时工不影响其接受***的劳动、管理***的事实。***在进入工地前丰瑞公司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通过考试办理了出入证和发放安全帽后,丰瑞公司才通知***进入工地工作。以上事实足以说***公司对***进行了劳动管理,在用工过程中,具体的请销假、全员签订合同等规章制度未进行约定、未完善,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不能以此推定***不是劳动者。2.丰瑞公司应当对进入工地施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丰瑞公司未依法履行责任,导致产生劳动争议,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3.建设工程不允许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丰瑞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属于违法分包,即使***是***招进来的人员,丰瑞公司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与丰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由丰瑞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丰瑞公司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向丰瑞公司提供了劳动,但并不是稳定地、持续地向丰瑞公司提供劳动,而是在丰瑞公司有劳务需求时,由其工作人员通过案外人***通知愿意提供劳务的人员来上班,如提供劳务的人员家里有事或其他原因,接到上班的通知也可以选择不去,每人上一天班给报酬150元。上述事实说明***虽然在涉案工地上提供劳动,但其工作时间存在任意性,未受丰瑞公司的规章制度制约,报酬按其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与丰瑞公司并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亦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丰瑞公司是否存在用工不规范或违法分包问题,以及丰瑞公司应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均不影响双方关系的认定。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家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茹 超 书 记 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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