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3民初2206号之一
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城大厅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兴仁镇兴仁村。
法定代表人:石钢,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3元,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