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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某某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3民初2206号之一 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城大厅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兴仁镇兴仁村。 法定代表人:石钢,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3元,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河北光明饮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