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培力农本方中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6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袁1号楼6层6B-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26742671233。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丹寨县兴仁镇兴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2162560XG。 法定代表人:石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6执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