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民初169号
原告:**2,男,苗族,1967年3月4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男,苗族,1997年2月15日生,住址贵州省台江县。系**2之子。
原告:**1,女,苗族,2005年7月24日生,住址贵州省台江县。系**2之女。
法定代理人:**2,系**1父亲。
原告委托代理人:***,凯里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兴仁镇兴仁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缺席)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东南州鑫众联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宁波路南侧腾龙酒店西侧坐标广场A栋6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缺席)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凯里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台江县革一镇革一村屯上片区股份经济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革一镇革一村范余金宅基地。
法定代表人:范余金,该合作社主任。(缺席)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
住址台江县革一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镇长。(缺席)
委托代理人:**寰,男,苗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台江县革一镇革一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台江县革一镇屯上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缺席)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缺席)
被告:***,男,苗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缺席)
被告:***,女,苗族,住址同上。(缺席)
被告:***,女,苗族,住址同上。(缺席)
被告:***,女,苗族,住址同上。(缺席)
被告:***,女,苗族,住址同上。(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2、**、**1诉与被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以主张工伤赔偿救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2、**、**1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5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