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0民初966号
原告:***,男,苗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男,苗族,1997年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女,苗族,2005年7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黔东南年中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兴仁镇兴仁村。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东南州鑫众联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台江县革一镇革一村屯上片区股份经济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范余金,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
被告:台江县革一镇人民政府,镇长:***,住贵州省台江县革一镇。
委托代理人:**寰,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台江县革一镇革一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男,苗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女,苗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苗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苗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苗族,住址同上。
原告***等与被告**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原告**和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据于本案属于劳动仲裁案件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和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