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388号之一
申请人黔东南州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沙田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6924044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兴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2162560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黔2601执保3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丹寨支行24×××43账户及24×××60账户、贵州银行05×××66账户、在贵阳银行18×××59账户上的存款共计6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金煌(贵州)中药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5×××66账户、在贵阳银行18×××59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丹寨支行24×××43账户及24×××60账户上的存款共计6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及***夫妻共有的位于凯里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潘 政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