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终1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通莲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6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