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5354号
原告:***,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春,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5053770XL,住所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
法定代表人:温月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汇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最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后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