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1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13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审判员 藤 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