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朝法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9440885-9,住所地:二道区临河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南环城路力旺.***歌****区*[幢]**号房,丘(地)号:****,房权证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建筑面积:155.3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彩***以东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幢]**号房,丘(地)号:****,预告登记编号为:长房预南*字第*****号,建筑面积:47.5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3、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彩***以东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幢]**号房,丘(地)号:****,预告登记编号为:长房预南**字第***号,建筑面积:38.9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4、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彩***以东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幢]***号房,丘(地)号:***,预告登记编号为:长房预南**字第***号,建筑面积:97.8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