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2935号
原告:***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房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钟鸣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