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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2935号 原告:***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房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钟鸣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凝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