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9民初2156号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与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瓮建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