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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某某模板租赁处与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9民初2156号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与唐县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保定市徐水区***模板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瓮建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