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全英、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35民初550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43845B,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未来方舟H1组团10栋16楼。
法定代表人:粟艺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布依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龙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