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邮区中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1民初3390号
原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未来方舟H1组团10栋16楼。
法定代表人:粟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林,贵州泽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邮区中心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开发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兵。
原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邮区中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7.5元,由原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怔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
书 记 员 夏修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