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绿巨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绿巨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黄草街道盘江路荷花巷大佛坊A区1栋3-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飞,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未来方舟H1组团10栋16楼。
法定代表人:粟艺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刚鸿,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兴义市万峰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下五屯办科佐屯村西南广场入口。
法定代表人:陈明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张卫东,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再审申请人贵州绿巨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市万峰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民终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绿巨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科
审 判 员  王朝辉
审 判 员  秦冬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丽霞
书 记 员  王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