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517号
原告:金沙县久山石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LYTP6W,住所地毕节市金沙县源村镇双星村寿坪王家土。
法定代表人:张德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永成,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43845B,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H1组团10栋16楼。
法定代表人:粟艺杨,总经理。
被告:贵州一品养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E5XHY4Q,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办事处三坝村小寨组。
法定代表人:杨力,总经理。
原告金沙县久山石材加工厂诉被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一品养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沙县久山石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沙县久山石材加工厂承担。
审判员 秦友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登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