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03民初838号
原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未来方舟H1组团10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43845B。
法定代表人:李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原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