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2324执8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 法定代表人:代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何某某,贵州某某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93年7月26日生,黎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系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普安县人民法院(2024)黔232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黔2324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