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贵州金代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2022)湘0424执保26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贵州金代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道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贵州金代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一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八弓镇文昌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姚锐,男,1981年10月8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申请人:文道国,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4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34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锐、文道国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34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