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民初51号
原告: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八弓镇文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692743218W。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江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南下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从江县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从江县教育和科技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64.69元,减半收取计96332.345元,由原告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维
审判员***
审判员田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游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