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25财保9号
申请人: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远县黔东工业园区产业主干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5050836383G。
法定代表人:祝永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文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4692743218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经济开发区彩虹社区易搬房B区1栋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4MA6J0D1D3Y。
法定代表人:宋友同。
申请人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贵州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78417元的不动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77841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弓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帐号为25×××02)、被申请人贵州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帐号为82×××50)的银行存款5778417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祥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