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910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