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910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