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152号
申请人: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21456767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7204237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4751.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34751.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苹
书 记 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