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水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
上诉人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0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0民初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1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