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2145676782,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98849870A,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幸福路镇政府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赟。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执行案号(2018)黔01执133号,恢复执行案号(2020)黔01执恢574号。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内容为: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45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如期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2020年5月11日、2020年8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财产线索(附房产清单),本院对该财产依法予以核实,上述房产均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予申请律师调查令,不予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予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以及对已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罪自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截止2020年8月15日,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0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经释明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恢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对已采取冻结、**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张 荃 审判员 衷进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