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2548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21456767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