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2243号
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9号2单元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54073Y。
法定代表人:周仁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文,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润源(实习),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原告河南大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松安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李灵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欢欢